網購不同于線下購物,買賣雙方往往缺乏對購買商品詳情的充分溝通,導致發(fā)生矛盾糾紛。近日,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網購糾紛案件。
張某通過某公司運營的網購平臺中的店鋪購買了一部手機,簽收當日,張某連接互聯(lián)網激活了手機,并下載安裝了一款軟件。安裝后,張某發(fā)現(xiàn)該軟件出現(xiàn)閃退,無法正常使用,便聯(lián)系店鋪客服人員協(xié)商退貨??头藛T表示,因手機已被激活即為二手機,除質量問題外不能退貨。張某將公司、店鋪訴至法院,要求退款。
庭審中,經當庭演示,案涉手機上的上述軟件一登錄即出現(xiàn)閃退現(xiàn)象。登錄網購平臺進入店鋪,案涉商品頁面明顯可見“7天無理由退貨”字樣,點擊上述字樣出現(xiàn)新頁面,內容為:滿足相應條件時,消費者可申請“7天無理由退貨”,其中定制訂單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該手機商品詳情頁最下方有普通字體的消費提醒“已激活的數碼產品無質量問題,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請您確認需求后再激活使用”,但消費者無須閱讀完上述信息,即可直接點擊進入購買頁面,且在支付前未有相應提示信息。
法官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手機是否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外。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該案中,手機并不屬于上述4種商品,但手機屬于一經激活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該案被告店鋪應在銷售時將不能退貨的情形明確提示消費者并進行確認。店鋪在涉案手機商品展示頁面上方顯著位置標注了“7天無理由退貨”,而關于“已激活的數碼產品無質量問題,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請您確認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的提示設置在商品詳情的最下方,提示內容并不顯著,一般很難注意到,且該提示信息并非訂單支付前必須查閱的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店鋪沒有盡到主動提示、設置顯著確認程序的義務,在履行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中存在瑕疵,故該格式性條款不適用于此次銷售,店鋪不得拒絕7天無理由退貨。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并非買賣合同一方,在交易過程中未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也未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對公司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店鋪退還張某貨款;張某退還手機并承擔運費。同時,法院駁回張某對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網購時應注意甄別“7天無理由退貨”商品的適用范圍,理性消費。同時,提醒商家及網購平臺對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務必要在支付前設置顯著提醒,減少消費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