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彪 三亞旅游警察日前處理的一起消費糾紛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據(jù)三亞旅游警察支隊通報,今年春節(jié)長假期間接警臺接到一名游客報警,稱其在某海鮮店吃飯時被店家詐騙。經(jīng)調(diào)查,該店店長蘇某平、員工徐某更為獲取不當利益,通過在電子秤上動手腳增加海鮮重量對食客進行詐騙,且這種詐騙行為已實施多次。三亞警方依法對蘇、徐二人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 對于三亞警方嚴懲商販的做法,大多數(shù)人都拍手稱快。但也有人認為,該案由商販缺秤少量引起,屬于市場經(jīng)營過程中產(chǎn)生的民事糾紛,應當通過協(xié)商、投訴、訴訟等方式解決,不該上升到行政拘留的程度。事實上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法律人士分析指出,這看似商家的欺詐經(jīng)營,實則是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詐騙。涉案行為人主觀惡意明顯,并多次做案,性質上已經(jīng)超出民事范疇,應當以治安違法乃至刑事犯罪論處。 考慮到三亞近些年因多起宰客事件成為負面典型,城市形象一落千丈,當?shù)卣诖罅χ卫砺糜问袌鰜y象這一背景,該案涉事者依然頂風作案,反映出其商業(yè)倫理的缺失及對法律法規(guī)的藐視,因此對其重懲,并不為過。還有學者建議,為以儆效尤,除行政處罰外,還可輔以申誡罰,將宰客商家列入失信名單公示,甚至在店外掛上寫有失信字樣的紅牌示眾,讓商家有所顧忌,不敢對消費者權益和法律法規(guī)怠慢輕忽。 對于需要直接與消費者打交道的商家而言,申誡罰這種處罰可能更管用。同是在春節(jié)長假期間,南寧市某海鮮市場的一位攤販因“吃秤頭”(即缺秤少量)受到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別樣處罰——執(zhí)法人員將一塊用鮮艷紅色字體寫著“短秤少量被黃牌警告攤點”的黃色大牌匾掛在涉事攤點正上方。這塊牌子非常顯眼,引來眾人駐足觀看。有人將照片放到網(wǎng)上,更是受到強烈圍觀,許多網(wǎng)友慕名到這個攤位前與攤主合影。在明亮的吊燈下,站在黃牌下方的攤主表情尷尬,眼神幽怨。有網(wǎng)友調(diào)侃:有此黃牌警告,攤主恐怕再不敢亂來了,她應該在邊上再豎塊牌子,上寫“從此洗心革面,永遠老實經(jīng)營”。 如果說三亞警方的行政拘留是見血見肉的硬刀子,那么南寧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黃牌警告就是觸動心靈的軟刀子。事實上,從社會效果上看,申誡罰這把軟刀子對失信行為的威懾作用更強一些。在行政法學理論上,一般將行政處罰分為4類,分別為人身罰、行為罰、財產(chǎn)罰及申誡罰。前3種處罰,是傾向于剝奪違法當事人某些特定行為能力、資格或財產(chǎn)的處罰。申誡罰則是指精神罰或影響聲譽罰,通過對其名譽、榮譽、信譽等施加影響,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違法的處罰形式。中國有句俗話叫做“打人莫打臉,罵人莫揭短”。這句話其實揭示了人對臉面等精神方面的重視要遠甚于物質方面。也就是說,相比于肉體上的直接攻擊,精神上間接對臉面的傷害也許更能致人于不利。 在國外,申誡罰這把軟刀子早就被用于法律實踐。比如,在美國,人們很少能在媒體看到虛假廣告出現(xiàn),主要原因就是商家害怕受到一種特殊的申誡罰處罰——發(fā)布揭短廣告。曾有一家公司花3000萬美元打算在一家知名媒體上做6個月的廣告,可是沒做多久即被人舉報,稱其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經(jīng)有關部門調(diào)查核實后,該公司即獲這樣的處罰:按照已做廣告的形式再做6個月的“揭短廣告”,說自己的廣告是虛假宣傳,產(chǎn)品質量沒那么好,全是吹牛,勸消費者都不要買。更慘的是,這種廣告的收費標準比普通廣告提高了一倍。 這種嚴厲的申誡罰儼然是對企業(yè)施加的精神黥刑,而“惡人”的標簽一旦刺面,想要洗掉它就不那么容易了。在實踐中,申誡罰的運用不止于以上兩種形式,我們常見的“黑名單”制度也是其中之一。作為一種處罰方式,就其本質而言,這些申誡罰形式都是法制精神的具體體現(xiàn),以實現(xiàn)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目的,適用于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是法治社會的本質要求,是執(zhí)法部門理性執(zhí)法和執(zhí)法成熟的表現(xiàn)。 當然,以古代非人道的黥刑比況申誡罰,只是為了強調(diào)其嚴厲性及社會效果,而在實踐上既不能泛施于人,所謂“黥為城旦”(意為黥刑成為一種比較固定的處罰犯人的措施,這樣的犯人遍布全國各地),也不能泛施于事,所謂“墨罪五百”(“黥刑”又稱“墨刑”,“五百”極言處以此刑的罪狀條款之多)。要有針對性,且要把握好度。因此,發(fā)揮申誡罰的作用,要突出提高生產(chǎn)經(jīng)營領域違法犯罪成本,提高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的守法意識,以達到震懾行業(yè)違法犯罪活動的目的。若與其他處罰結合起來應用,做到軟硬兼施,效果就徹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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